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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OO 發問於 2014-04-10 | 桃園 | 服務業

Q: 我的合約7/31才滿
我在安親班工作
但因小孩每人顧所以下個月想離職
今向主管提出
但主管不肯
說不然就賠違約金
但若繼續做
我的小孩怎麼辦沒人帶
真的好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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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除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情形得不經預告逕終止與雇主之勞動契約外,如您係因其他狀況欲終止勞動契約,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即:設若係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屆滿3年後,於30日前預告雇主後,得終止勞動契約;如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即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預告雇主後(如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雇主等),始得終止之。
二、關於您提前離職是否需賠償雇主違約金及違約金相關數額,需視您與雇主所締結勞動契約而定。惟如契約約定之違約金金額過高時,依民法第252條,進行訴訟時法院得參酌各項因素(如社會經濟狀況及雇主所受損害等情形),核減至相當數額。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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