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上班了五天但因家中有事情所以向公司請了三天假,等請假結束後被告知不用來上班的電話
後來我向公司要薪資他們卻因沒有辦離職手續為由,無故曠職三天,視為自動離職,因此不發薪資
請問是否可以拿到那五天有工作的薪資
律師
A:
1.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是若無正當理由,連續3日不上班,並經雇主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後,勞雇關係始消滅。並非連續3日未上班,即生自動離職之效果。
2.題旨中,若案主有依公司內部程序正當請假,雇主仍姿意終止勞動契約,即與上揭勞基法之規定不合。
3.上述情形,勞工可請求繼續工作,或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已工作日數之工資。
4.以上法律意見,謹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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