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從去年底有一個朋友A陸續向我借錢,前後總共借了150萬左右,每次借錢都有開立本票,總共開立了10多張本票,其中一張本要我有要求找人連保,所以那一張的發票人有A與B兩人,現在我想申請本票裁定,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那10多張只有A為發票人的本票和那一張A與B兩個人同為發票人的本票,可以寫在同一張本票裁定申請狀當中嗎?如果可以的話要怎麼寫呢?
2、A的地址在高雄,B的地址在嘉義,可以在高雄地院遞狀嗎?遞狀流程在B的部分有和A不同的地方嗎?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您解惑,謝謝。
律師
A: 問題二之建議:依法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戶籍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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