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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拿到印刷用pdf檔後 要求沒有原始檔不付款


林OO 發問於 2014-04-0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因為設計外包案和案主有糾紛,對方現在不肯付款,所以來請教相關法律問題。

事情是去年案主發包罐頭設計一案,我提供A / B兩款提案以供選擇,案主選擇A提案後,經過修正最後我提供印刷規格之pdf檔案送澳洲印刷,隨後案主要求提供設計之原始檔要自行修改,我基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著作權規著作權人享有為由拒絕,但表示可以免費協助修改,未果。案主堅持因為雙方合作初始並無簽訂合約明文規定該價錢僅授權使用,並非買斷著作權,故表示不提供原始檔就不付款亦不使用。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業界較少賣斷著作權之行情可以查詢,通常看到網路上的設計費也都是授權使用較多,多數設計師皆明白原始檔不能輕易交付,除非買斷!但賣斷著作權亦非為常態,故我無法提出業界行情該價格明顯只是授權使用,非買斷價格作為證據,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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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3d74fb0ab="林 先生/小姐"]我因為設計外包案和案主有糾紛,對方現在不肯付款,所以來請教相關法律問題。

事情是去年案主發包罐頭設計一案,我提供A / B兩款提案以供選擇,案主選擇A提案後,經過修正最後我提供印刷規格之pdf檔案送澳洲印刷,隨後案主要求提供設計之原始檔要自行修改,我基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著作權規著作權人享有為由拒絕,但表示可以免費協助修改,未果。案主堅持因為雙方合作初始並無簽訂合約明文規定該價錢僅授權使用,並非買斷著作權,故表示不提供原始檔就不付款亦不使用。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業界較少賣斷著作權之行情可以查詢,通常看到網路上的設計費也都是授權使用較多,多數設計師皆明白原始檔不能輕易交付,除非買斷!但賣斷著作權亦非為常態,故我無法提出業界行情該價格明顯只是授權使用,非買斷價格作為證據,請問我該怎麼做呢?[/quote:03d74fb0ab]

一、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依來文所詢,關於本條第2項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如雙方已約定由出資人享有,為求完整保護出資人之著作財產權,出資人請求受聘人交付原始檔,應有理由。

二、 如雙方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則適用本條第3項之「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惟「利用」之範圍如何,實務上解釋有採德國之「目的讓與理論」,依據出資人出資之目的及其他情形綜合判斷,以決定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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