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五個月前幫一家行銷公司做了玻尿酸隆鼻的案例
他們說會把照片(術前術後)放在一個美妝論壇上
但完全沒有簽肖像權同意書
照理來說是不是應該要簽
還有 因為我現在想反悔讓他們用我的照片
可否以沒有簽銷像全同意書的原因反悔叫他們不要放照片
A:
[quote:426d6c935c="林 先生/小姐"]我在五個月前幫一家行銷公司做了玻尿酸隆鼻的案例
他們說會把照片(術前術後)放在一個美妝論壇上
但完全沒有簽肖像權同意書
照理來說是不是應該要簽
還有 因為我現在想反悔讓他們用我的照片
可否以沒有簽銷像全同意書的原因反悔叫他們不要放照片[/quote:426d6c935c]
一、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依來文所詢,雖當初取得照片是經過肖像權人之允許,但倘若未再進一步取得肖像權人之同意(本件將視公司得否舉證證明當初之使用約定),原則上就不得私自利用或公開散佈該照片,否則會構成對他人肖像權(即人格權)之侵害,被侵害之人得依法請求除去侵害,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以上謹供參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