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為金屬貿易商,欲從國外進口金屬錠至台灣銷售,但因該國之金屬錠狀產品為管制品,其餘形狀之產品非管制品,故我司構思將該金屬品由錠狀產品在當地先自行加工製成其他可出口的產品形狀,至台灣後再開模重熔將其回復成錠狀產品,並在金屬錠上再打回原產地之LOGO及批號,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商標法或是其他的法律?我司的採購為有發票的採購,出口也是合法報關
A:
徐00,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貴司擬在台灣開模重熔以回復成錠狀產品,並在金屬錠上打回原產地之LOGO及批號,若未經原廠商同意,仍有違反商標法問題。
2.惟商標保護採屬地主義,如該LOGO未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自無保護必要,而貴司在金屬錠上打回原產地之LOGO,不論原廠商有無同意,應無違反商標法之疑慮。
3.爰此,貴司為上揭行為之前,除應先探究該LOGO在中華民國有無註冊登記外,另得否取得原廠商同意,胥是必要準備前提事務。
4.如有未洽之處,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順訟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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