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離婚


林OO 發問於 2014-03-26 | 台北 | 服務業

Q: 去年中和先生時常意見不合吵架至今,在有一段時間房事都不給他時 先生拿菜刀恐嚇我要順從他的意思,一個月後又因為此事對我動粗,手抓到黑青,之後我嚇的回娘家住到現在,之間和他協議離婚出爾反爾拖到現在,有一個六歲小孩,婚前買房兩個人名字,我現在無工作
請問如果到法院訴請離婚的機率有多少,小孩堅護權會歸誰,房子如何分配

瀏覽人數:319

A:  [quote:e41de43411="林 先生/小姐"]去年中和先生時常意見不合吵架至今,在有一段時間房事都不給他時 先生拿菜刀恐嚇我要順從他的意思,一個月後又因為此事對我動粗,手抓到黑青,之後我嚇的回娘家住到現在,之間和他協議離婚出爾反爾拖到現在,有一個六歲小孩,婚前買房兩個人名字,我現在無工作
請問如果到法院訴請離婚的機率有多少,小孩堅護權會歸誰,房子如何分配[/quote:e41de43411]
壹、、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若不能協議就要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貳、訴請法院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參、依題意,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為請求離婚之事由。假若上述事實均有證據可證明,似應符合「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其次,監護原則上依小孩的最佳利益判斷來決定,而且小孩子的意願是最重要的。另外,剩餘財產分配部份,當婚姻結束,各自先取回結婚時帶進婚姻的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增加的財產,則各自得請求二分之一,原則上依此方式計算。
肆、法律對於離婚的規範,雖有清楚規定,但最親的人,走向對薄公堂之路,絕非好事,因此能協議離婚就不要訴訟離婚,這是經驗談。若能好聚好散,要在一起就好好在一起,要分手就好好分手;若對方不理性,則用些智慧,以達到繼續婚姻或結束婚姻的好結局。祝你幸運!供予參酌,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