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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以上未滿3年


陳OO 發問於 2014-03-13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上網仔細查詢
自願提出離職
已滿一年未滿3年
都提到要提早20天

將於3月14日提出辭呈
一定要在3月31日辦好離職
因為有重要事件必須4月1 日到達遠處
請問
我可以怎麼和雇主爭取到3月31日順利離職
因為雇主必須要有離職證明我才能夠去心的公司報到
感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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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0d1cd2cad="陳 先生/小姐"]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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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提出離職
已滿一年未滿3年
都提到要提早20天

將於3月14日提出辭呈
一定要在3月31日辦好離職
因為有重要事件必須4月1 日到達遠處
請問
我可以怎麼和雇主爭取到3月31日順利離職
因為雇主必須要有離職證明我才能夠去心的公司報到
感恩您[/quote:30d1cd2cad]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其中所指之服務證明書就是所謂的離職證明書,依來文所詢,如已依法於預告期間前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法應發給服務證明書,如拒絕發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

以上謹供參酌。

A:  [quote:da873bc5cf="陳 先生/小姐"]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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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提出離職
已滿一年未滿3年
都提到要提早20天

將於3月14日提出辭呈
一定要在3月31日辦好離職
因為有重要事件必須4月1 日到達遠處
請問
我可以怎麼和雇主爭取到3月31日順利離職
因為雇主必須要有離職證明我才能夠去心的公司報到
感恩您[/quote:da873bc5cf]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其中所指之服務證明書就是所謂的離職證明書,依來文所詢,如已依法於預告期間前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法應發給服務證明書,如拒絕發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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