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有2:
一、所謂「租地建屋」其要件如何?
二、如果出賣條件只限定「租地建屋」者才有優先購買權,具備其他條件者,例如地上權人,是否可以主張其優先購買權?
陳立貴
A:
陳先生您好:
1.租地建屋乃指承租人租用土地,以在該土地上自行建築房屋為目的之租賃。
2.地上權人依據土地法104條之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故地上權人亦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郭瑋萍律師敬上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租地建屋乃是指向土地所有人租用基地後在上面建築房屋的意思,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的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同樣的優先承買權在土地法第104條亦有規定。
又,當土地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出賣其土地或應有部分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均有優先承買權,然必須說明者,地上權人、典權人的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其效力高於僅具有債權效力之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而在物權效力的優先承買權人間,因民法第422條之1有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因此,原則上不會有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為不同之人而造成牴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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