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據公司法第211條,若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要由董事會開會召集股東會報告,但這個法條有適用在法人一人股東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嗎?
律師
A: 您好。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法人股東一人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因此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由董事會自行報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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