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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車糾紛


傅OO 發問於 2014-03-04 | 高雄 |

Q: 103年3月2號星期日在高雄市一心路納智捷交車的,到現場一看整車灰頭塗臉的,心理就覺得怪所以就和家人 把車檢查一翻,發現引擎上有補土的材料屑屑乾黏在上面,前檔玻璃有行車記錄器的壓痕跡,車子4個輪胎內 煞制器也鏽斑,業代說車子開一開就會不見了,車門内有一道刮痕,另一邊車門玻璃有刮痕,車後行理箱門一 打開兩邊就不一樣一邊,明顯有手去抹補的痕跡,車内很髒有買過新車應該都有很好的印象,且和展示内車子 天壤之别,檢查完就跟業代說這車沒法交車,這時業代自原其說在這就不敍訴了。請問大大先進我應該做怎麼 樣後續動作?已要求换車,業代說沒辦法?謝謝感激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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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65ae919a5="傅 先生/小姐"]103年3月2號星期日在高雄市一心路納智捷交車的,到現場一看整車灰頭塗臉的,心理就覺得怪所以就和家人 把車檢查一翻,發現引擎上有補土的材料屑屑乾黏在上面,前檔玻璃有行車記錄器的壓痕跡,車子4個輪胎內 煞制器也鏽斑,業代說車子開一開就會不見了,車門内有一道刮痕,另一邊車門玻璃有刮痕,車後行理箱門一 打開兩邊就不一樣一邊,明顯有手去抹補的痕跡,車内很髒有買過新車應該都有很好的印象,且和展示内車子 天壤之别,檢查完就跟業代說這車沒法交車,這時業代自原其說在這就不敍訴了。請問大大先進我應該做怎麼 樣後續動作?已要求换車,業代說沒辦法?謝謝感激幫忙。[/quote:865ae919a5]
您好:
就此屬汽車買賣契約,依民法第三五四條規定,出賣人應提供無減少其通常效用或預訂效用的瑕疵,白話說來,就是不能交付有瑕疵的汽車,假若確實存在新車不應該有瑕疵。買受人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先口頭及存證信函通知出賣人相關瑕疵,並主張依民法第三六五條規定,依瑕疵大小,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解除契約就要退還全部的錢,減少價金就是依瑕疵內容作判斷。然則,若雙方可協調和解方式更換新車,也是一種方式。再則,要注意瑕疵擔保請求權六個月的時效期間。若有疑義,也可以向當地市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不過,最重要的,在整個過程中,請務必要將必要證據保存或搜集,以免出賣人否認。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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