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公司想新簽一家代理店,在契約中,想註明其可販賣的對象.如某某公司,或某某集團,請問,這樣的文字內容,是否有違法.如果違法,若改寫成,其販賣對象,需經我們公司承認後,才可以銷售,這樣就不會違法了嗎? 再請您幫我確認一下,謝謝.
A:
[quote:c375f30685="郭 先生/小姐"]想請教,公司想新簽一家代理店,在契約中,想註明其可販賣的對象.如某某公司,或某某集團,請問,這樣的文字內容,是否有違法.如果違法,若改寫成,其販賣對象,需經我們公司承認後,才可以銷售,這樣就不會違法了嗎? 再請您幫我確認一下,謝謝.[/quote:c375f3068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公法字第00827號函示指出:「…二、有關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與公平交易法有無牴觸一節,前經本會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並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81)公釋字第00四號函復當事人如次: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之字面形式而應就其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有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說明如左:
1、關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獲得之利潤並非因購進商品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
三、前開公研釋字第00四號函釋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部分,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八日第四八七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為「關於代銷契約,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依來文所詢,不論是代理或經銷,並非所有之限制約款均屬違法,應綜合考量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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