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營運方向,A股東不想與其進行,能否將持有股份售給公司內部執行團隊?
或者公司本身?指的是股東執意要離開。
律師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涉及公司型態。
1.關於出資轉讓之部分:
(1)如果公司型態為無限公司或您是兩合公司之無限股東,按公司法第55、115條規定,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2)如果您是兩合公司之有限股東,按公司法第119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3)如果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4)如果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除非您是公司發起人,則會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之限制。
2.關於退股之部分:
(1)如果公司型態為無限公司或您是兩合公司之無限股東,按公司法第65條、115條,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2)如果您是兩合公司之有限股東,按公司法第124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3)如果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無股東退股制度。僅得將轉讓股份之方式,或透過公司透過減資方式,達到實質退股之目的。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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