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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不得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的具體事項該如何界定?

不得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的具體事項該如何界定?


張O 發問於 2014-02-26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我現在與1位朋友共兩人,想成立有限公司,做出版相關事業。
之前我們有設立一個A社團,有自資印刷出版物,並在展售會場及網路上販賣。因為公司法有說,在公司成立前,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如果我們想成立A公司,想請問在公司申請、核可的期間內,我們還可以以A社團的名義繼續報名展售會及經營網路銷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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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倩

律師

A:  您好。按公司法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2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旨在禁止未經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假借公司名義營業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以維護交易安全。惟如公司在設立階段,以籌備處名義為相關法律行為,因有公司籌備處字樣以資區別,則不在公司法第19條規範範疇。(參照經濟部九六、二、八經商字第0九六0二0一五四二0號函)從前開函釋可知,在公司設立階段,您可以A公司籌備處之名義繼續從事銷售。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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