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以一堆理由將我由主管降為副主管,經過快二個月後突然又一封信通知將我降薪 請問我可以不接受而要求資遣嗎
A:
[quote:8287ef24af="鄭 先生/小姐"]公司以一堆理由將我由主管降為副主管,經過快二個月後突然又一封信通知將我降薪 請問我可以不接受而要求資遣嗎[/quote:8287ef24af]
一、 內政部74年9月5日(74)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示指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及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此即所稱的「調職五原則」。
二、 依來文所詢,倘雇主之調動業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工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已生不利之變更,勞工可拒絕雇主之調動,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向雇主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後,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需於知悉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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