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在7月底時在露天拍賣中賣一些lv、香奈兒、gucci的飾品,賣出中的買家有幾個警員購買,之後也有去作完筆錄了,四個地方的案子目前只有三個合併,也開完偵察庭在檢察官提供資料就說有要與對方和解嗎,我就回答,好,但是打電話過去,香奈兒的告訴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一開口就要我賠4萬元不能討價還價不然就要法條上的一千五百倍賠等於28萬,lv的陳報人律師是要我先開條件再處理,但後面還說了有人賣一個包包賠5萬,我心想這些價真的讓我付不出來,想請問,如果沒有和解會變成怎樣,我該做什麼後續動作,如何讓檢察官知道和解不成功,那這樣檢察官會對我處罰更嚴重嗎?
露天拍賣商品有~項鍊、耳環、髮夾
A:
您好:
是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與犯罪情節、犯罪態度等,均屬法院量刑輕重時審酌之因素。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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