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個17歲的工讀生 在7-11上班 已經做了半年了
我想請問一下
我上班時間 早上8點到下午四點
我上班太累常常遲到 店長有時會說 在遲到就不用來
有一天 我整個叫不醒 店長就直接叫我不用去了
他到今天一月的薪水到現在都還沒發 他一直說他沒時間 他沒空
我用line密他 他也以讀不回
我常常上班都會加班加到凌晨 我有時還上整天的班
跟店長上班時 店長都跑進去倉庫裡面裝忙 把賣場都丟給我一個
這樣事情跟笨做不完 隔天上班就會很累 都會睡過頭
請問 他這樣叫我突然不用去上班 有資遣費可以拿嗎
店長有幾次有叫我做晚班在接大夜 (下午3點到隔天早上八點)
我是一個未滿18的工讀生 這樣做合法?
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之問題,回覆如下:
便利商店之工讀生亦屬於勞動基準法中之勞工,與雇主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到勞基法之規範。
有關雇主可否因員工遲到即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乙事,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是規定必須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才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且縱使雇主欲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以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亦必須符合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或給付預告工資(依您之情況需於10日前預告之),勞工並得依同法第17條第2款請求雇主給付依比例計算之資遣費。
另,雇主要求工讀生工作一日超過八小時,且未於更換班次時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業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34條第2項及第35條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得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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