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有關購買祭祀公業土地的事件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在案
和解內容:
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
惟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當日應將價金给付完畢
未依規定即無條件拆屋還地。
協商不成
祭祀公業曾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95.3.7前來會勘)
但因本事件兩造就付款條件尚未完成約定,故應無違約情事
吾曾以聲明異議狀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
經數度協商
兩造對付款方式已達成初步共識
雙方約定簽立買賣契約時祭祀公業管理人不出席
僅由代理人代表簽約
註:代理人出示管理人委任狀
(但我質疑此委任狀真實性,因之前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委任狀管裡人簽名蓋章處,即由代理人自己代為簽名蓋章,可能係財產分配不均,其派下員曾警告須與管理人簽約才承認,否則即無效)
我表示祭祀公業土地買賣僅管理人有權處理財產事宜
主張應由管理人親自簽約才有法律效用
(因之前曾向派下員購買,法院判決無效,需拆屋還地,故此次再購買1次)
導致協商不成
本(14)日地院書記官打電話來表示
如不依祭祀公業提出條件與代理人簽約
數日後即將安排日期前來執行拆屋還地
請問:
1、我主張與管理人簽約適法性?
2、兩造協商期間吾均未拒絕協商,僅要求依法與管理人親自簽約,應無違約及違反和解內容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名義附帶條件尚未完成不得執行,法院依此可以強制執行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若可約同雙方前往公證人處辦理公證或認證,可向法院執行處陳報。
二、若是公證人認定祭祀公業方之代表或代理有疑問,導致協商不成,則是否可逕行強制執行,恐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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