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造型蛋糕肖像權

造型蛋糕肖像權


王OO 發問於 2014-02-16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本身為造型蛋糕業者,請問我所製作ㄉ每款卡通蛋糕是否涉及著作及肖像權..我們是徒手手工製作完成的~並不是圖片1:1 COPY的,請問這樣有違反侵犯著作權問題嗎??
若有請問我該如何避免??

瀏覽人數:8201

A:  [quote:9ee8c038c9="王 先生/小姐"]請問本身為造型蛋糕業者,請問我所製作ㄉ每款卡通蛋糕是否涉及著作及肖像權..我們是徒手手工製作完成的~並不是圖片1:1 COPY的,請問這樣有違反侵犯著作權問題嗎??
若有請問我該如何避免??[/quote:9ee8c038c9]
您好:
相關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經就此問題,作出如下令函解釋內容,可供參考: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而米老鼠、Hello Kitty等卡通角色人物(Character),即屬美術著作,是受本法保護之客體。
二、來信中所詢,將卡通人物作成蛋糕造型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可能涉及以下情況:(一) 如果是單純將卡通人物造型繪製於蛋糕上,或將蛋糕作成卡通人物造型,皆屬於本法中所定之「重製」行為;(二)如果除了表現該卡通人物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由於「重製權」及「改作權」均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
三、另有關將蛋糕作品集放在臉書上供人瀏覽一節,則涉及本法所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所以若欲使用,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供予參酌,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