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上禮拜四因肇事逃逸一案開庭
(大致情形是有目擊證人說我開車撞到人,但實際上我並無感覺)
檢察官讀了ㄧ些關於我個人權益的條文
內容大部分不復記憶...
(應是一些入庭基本程序該宣讀的基本權益)
因皆為較專業的法律術語...
不知可否請律師解讀一下
感激不盡
A: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檢察官告知的就是上面的權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