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101年9月初,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102年3月復職至今,發放101年年終獎金時為102年2月,公司稱因不在職,故我101年間近9個月之工作績效,皆無法領取年終獎金,但我101年考績為優等,請問我是否可爭取101年之年終獎金?於法有據嗎?謝謝!
A:
[quote:a87f636f92="溱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我於101年9月初,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102年3月復職至今,發放101年年終獎金時為102年2月,公司稱因不在職,故我101年間近9個月之工作績效,皆無法領取年終獎金,但我101年考績為優等,請問我是否可爭取101年之年終獎金?於法有據嗎?謝謝![/quote:a87f636f9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註:含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故依來函所詢,建議爭取101年之年終獎金。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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