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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 公司制定合約之違約金


張OO 發問於 2014-02-0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近日由於要申請研發替代役的關係開始至公司面試,後來在錄取之後公司寄了他們自己的合約給我,並要我簽名蓋章連同保證人也簽名蓋章(親屬) ,然後將一式三份的合約寄回公司,最後公司再蓋負責人印章之後再寄回兩份給我與保證人,上面內容大約是我不能夠再尋找其他公司當研發替代役之職位,若因本合約書所生之訴訟,雙方願意在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等,合約上寫違約需賠償10萬元整。當初公司給我2個禮拜考慮,由於我在考慮不周全之情況下就簽訂了合約寄給了公司,但現在有些後悔了,請問我若未來不想去這間公司,是否真要如何約上所說的賠償10萬元整呢??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煩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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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7b3c3109e="張 先生/小姐"]近日由於要申請研發替代役的關係開始至公司面試,後來在錄取之後公司寄了他們自己的合約給我,並要我簽名蓋章連同保證人也簽名蓋章(親屬) ,然後將一式三份的合約寄回公司,最後公司再蓋負責人印章之後再寄回兩份給我與保證人,上面內容大約是我不能夠再尋找其他公司當研發替代役之職位,若因本合約書所生之訴訟,雙方願意在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等,合約上寫違約需賠償10萬元整。當初公司給我2個禮拜考慮,由於我在考慮不周全之情況下就簽訂了合約寄給了公司,但現在有些後悔了,請問我若未來不想去這間公司,是否真要如何約上所說的賠償10萬元整呢??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煩請指教,謝謝。[/quote:f7b3c3109e]

您好:

一、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指出:「查違約金之酌定固屬法院之職權,然法院斟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如認為違約金過高者,仍得減至相當之金額。」

二、依您所述,該公司所規定的違約金10萬元,基本上應該是屬於「損害賠償預定型」的違約金,也就是說,該公司預定假若您去別的公司就職,就會造成該公司受有10萬元的損失。然而如此預定是否合理,並非毫無爭議,尤其在勞工根本尚未就職的情況下,雇主尚未付出人力培訓的成本,是否能謂受有10萬元之損失,並非沒有疑問。依照上述民法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與當事人實際所受損害相差太大,法院仍然有權予以酌減。

三、所以,倘若您認為該公司規定的違約金過高,您可以在該公司對您提起訴訟求償時,引用上述法條及判例,請求法院命該公司舉證所受損害為何,並請求法院考量該公司實際受損情形,予以酌減違約金。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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