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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SOT恤來賣 是否犯法


鄧OO 發問於 2014-02-0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想詢問一下

KUSOT恤來賣 是否犯法
例如星巴克
中間換成耶穌 這樣有無任何不妥

那電影中 我看了蜘蛛人
但是自行創作設計了完全不同的標誌 或相關IDEA之設計 與電影內容出現完全不同 是否有無不妥

電影中的台詞 設計成T恤 是否可行?

像變行金剛的標誌 若我自行設計機器人造型 是否會有不妥
若是 那一定差不多長的是這樣的(像是鋼彈) 我認為完全不像 但他認為像 如何界定呢

常看到有些牌子自創可愛人物 但是在穿上蝙蝠俠的外型(但Q版與畫風是自行設計 創作)這樣真的能避免嗎?
有無不妥

以上
若是在網頁上特別強調 標明 販售產品為字型KUSO 絕對與正版商品無任何相關聯 是否可避免

我知道問題有點多 也有點複雜 但是這些法律條文真的也很複雜 我也爬過非常多的相關文章了
例如在美國嘲諷品牌當商品就是可以接受的 那又與商標法如何界定
其實越看越亂
還希望各位大律師們能夠幫住一個想創業的小妹一個小忙
若是之後需要負擔相關費用
小妹也是願意的
謝謝各位
感謝

瀏覽人數:2222
林金榮

律師

A:  在此簡要回答您的KUSO問題:
1. 美國作權法與台灣著作權法規定有相當差異。美國著作權法除了法條之外,基於判例法國家的制度,美國許多重要判決也是法源依據。

2. 我以前在美國留學法律時,讀到許多美國判決,基於尊重言論自由,是容許嘲諷式的使用商標或著作權。但另一關鍵須注意此嘲諷式使用,是否商業化使用。

3. 台灣著作權法就有關嘲諷式使用似無明確規範,原則上須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等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其中法條中有幾個判斷標準來加以進行個案判斷。

4. 例如,利用的比例,著作的性質,與正品名牌產品在市場上的影響,問題中提到標註KUSO是否可以加以區別,都須依據標準進行個案判斷。

5. 台灣實務上曾出現有幾個案例,主要是嘲諷名牌或有名LOGO等使用,曾有部分案例認為不構成侵權使用,可以作為參考,但是否侵權仍需依個案判斷方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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