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原本是工讀的服務生
2014年1月18日晚上因店長不接受工作上的建議並口出惡言出口成髒"哩娘勒"
隨後發生爭辯
店長一氣之下說:"你不爽你就走啊!反正我不差你一個!"
我則說:"我現在就走!"隨後留下制服離開
事後店長完全不承認有罵髒話也不承認她出口趕我走
並且說我沒有依"公司規定"提前一個禮拜提出離職
所以要扣我薪水
但我在這間餐廳工作了半年從來沒聽過這種規定也沒有明文標示
請問這種情況下她究竟有沒有權利扣我的薪水?
而我一氣之下離開有沒有觸法?
A:
[quote:f0a81147bd="盧 先生/小姐"]我原本是工讀的服務生
2014年1月18日晚上因店長不接受工作上的建議並口出惡言出口成髒"哩娘勒"
隨後發生爭辯
店長一氣之下說:"你不爽你就走啊!反正我不差你一個!"
我則說:"我現在就走!"隨後留下制服離開
事後店長完全不承認有罵髒話也不承認她出口趕我走
並且說我沒有依"公司規定"提前一個禮拜提出離職
所以要扣我薪水
但我在這間餐廳工作了半年從來沒聽過這種規定也沒有明文標示
請問這種情況下她究竟有沒有權利扣我的薪水?
而我一氣之下離開有沒有觸法?[/quote:f0a81147bd]
您好:
一、依來文所示,台端是因與店長發生爭執,而離去。而店長上開陳述,客觀上,是否得直接認定是單方解雇的意思,尚有疑義(僱主並非直接告知不用來上班,或直接請員工即刻離職,雙方尚有理性溝通的空間)。實務上,恐有認定未發生解僱員工效力的可能。
二、倘雇主欲解僱員工,若勞動契約是不定期期限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依題意,本件僱主並無預告將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三、若雇主並無解僱員工之表示,而是管理溝通出了問題,員工負氣離職,員工仍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向雇主預告將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以免遲誤交接,造成雇主經營管理斷層或另尋職員徒增經濟成本。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故員工未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或勞動基準法提前預告離職,倘若導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自得依法請求員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至於,公司是否有規定未提前一周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可扣薪若干,尚無資訊可作為判斷(勞基法並未就此有明文規範,需視具體個案而定),請台端自行注意。至於扣薪的金額多寡,若顯然過鉅,則有法律上爭執的空間。
以上,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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