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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陳OO 發問於 2006-10-14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教有關購買祭祀公業土地事件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在案
和解內容:
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惟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當日應將價金给付完畢,未依規定即無條件拆屋還地。
但協商不成
祭祀公業曾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95.3.7前來會勘)
因本事件兩造就付款條件尚未完成約定
故應無違約情事,吾曾以聲明異議狀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
經數度協商
兩造對付款方式已達成初步共識
雙方約定簽立買賣契約時祭祀公業管理人未出席
僅由代理人代表簽約(代理人出示管理人委任狀「吾質疑此委任狀真實性,因之前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委任狀管裡人簽名蓋章處,即由代理人自己代為簽名蓋章」)
吾要求祭祀公業土地買賣僅管理人有權處理財產事宜
主張應由管理人親自簽約才有法律效用
(因之前係向派下員購買,法院判決無效,需拆屋還地)
致協商不成。
本(14)日地院書記官打電話來表示
如不依祭祀公業條件與代理人簽約
數日後即將安排日期前來執行拆屋還地


請問:
吾主張與管理人簽約適法性?
兩造協商期間未拒絕協商
僅要求與管理人親自簽約應無違約及違反和解內容之情事
法院依此可以強 制執行嗎?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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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代理人若獲得合法之授權,依法應可由代理人代本人為法律行為。
二、台端若對於代理人是否有獲得合法之授權書面有所疑慮,建議可考慮約同前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相關合約或協議之公證或認證,經公證人審核,或可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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