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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究竟該如何清算?

究竟該如何清算?


林OO 發問於 2006-10-14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請教有限公司清算問題
A公司於89年取得核准解散函
該公司為家族企業
而負責人已中風臥床多年
股東有負責人及四位子女(B.C.D.E)
現B成立一新公司(F公司)想命名與A公司相同
但因A公司未進行清算故公司名稱仍有效
在A公司進行清算程序中之報表經股東同意部份
無法取得D.E的同意(因負責人財產分配問題)
請問A公司的清算究竟該如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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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690adbeb7="林小姐"]律師您好,請教有限公司清算問題
A公司於89年取得核准解散函
該公司為家族企業
而負責人已中風臥床多年
股東有負責人及四位子女(B.C.D.E)
現B成立一新公司(F公司)想命名與A公司相同
但因A公司未進行清算故公司名稱仍有效
在A公司進行清算程序中之報表經股東同意部份
無法取得D.E的同意(因負責人財產分配問題)
請問A公司的清算究竟該如何完成?


謝謝您的回覆[/quote:1690adbeb7]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壹、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
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賸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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