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您好:
前些時候為一家美商家公司錄取,並已回簽offer letter,但在但在契約書上的到任日期前,以e-mail通知婉拒該職位,是否須負有法律責任?有勞您播冗回覆.
A:
[quote:7511beda58="劉 先生/小姐"]律師先生您好:
前些時候為一家美商家公司錄取,並已回簽offer letter,但在但在契約書上的到任日期前,以e-mail通知婉拒該職位,是否須負有法律責任?有勞您播冗回覆.[/quote:7511beda58]
本律師認為本案例勞工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本案例設定勞資雙方締結的僱傭關係為「不定期勞動契約」,並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二、勞資雙方之系爭不定期勞動契約已經雙方合意成立生效,至於約定「到任日」應係勞方「提供勞務」履行債務的開始日期。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民法》第488條第2項本文規定:「僱傭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案勞方於系爭不定期勞動契約成立生效後,得隨時終止之;而本案勞方於約定「到任日」之前,既已以e-mail向資方表示「婉拒就任該職務」,應即解釋為勞方已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且勞方既未開始工作,應無須「預告」即得終止系爭不定期勞動契約。所以,本案勞方終止系爭不定期勞動契約,無需對資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