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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上「法律顧問」之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14-01-2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 您好,

下述問題,敬請回覆,謝謝!

某人於股東會之臨時動議時,提出董事之不法行為應依法追責,公司之法律顧問公然說:「以前的事不要再提」與「你們私下協商」之類的話。「法律顧問」是否已觸法?
以上

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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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吉安

律師

A:  目前的公司的“法律顧問”(甚至包括是私人個人的常年法律顧問),應有兩種,一種是免費的(如選舉時具有律師資格的候選人大量贈送廠商顧問證書),其二是收費的(多為一年一聘),不管何種,均非公司常設或公司正式員工,對應聘請公司不負積極提供有關法律問題責任,而恆為被動的被諮詢。提供“法律意見”,原則上僅供徵詢人的“參考”,但頗多關於質詢人的行為湏判定法律責任效果時,亦同,尤其是免費的“顧問”,與閣下到“法扶”去參加“法律服務”(問答),並沒有不同,不負法律責任。但有償(有報酬的),則應負若干責任,惟己僅限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企圖引誘徵詢人陷於錯誤,發生重大影響或損害為限(比如故意隱瞞重大的法律規定是),責任是有限的很,總言之,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陳述或判斷,僅供參考,如屬重要議題,公司財力允許下,不妨擬具專題(如時間方面亦許可),交由大型專業的律師樓(Lawyer firm) ,作專題研究,責其出具書面意見報告,作成建議或結論,再相互參酌。
(以上僅為原則,理論上的解答,如能提供具體事証,可以據以解說,以供參考,但先小人後君子,自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一笑)
       
                       律師施吉安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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