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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低報


Anonymous 發問於 2014-01-2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請問公司勞健保低報影響到員工的權益,及私下裝電話錄音,可以要求公司資遣嗎?前幾年金融風暴,就算公司無虧損也扣我們員工薪資,現在是否已過時效?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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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61f6a60009="A 先生/小姐"]您好,請問公司勞健保低報影響到員工的權益,及私下裝電話錄音,可以要求公司資遣嗎?前幾年金融風暴,就算公司無虧損也扣我們員工薪資,現在是否已過時效?謝謝回答![/quote:61f6a60009]

一、關於資方將勞方的勞健保「高薪低報」: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勞方須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契約終止意思表示。因此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方得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
(二)附註:本案例資方可能同時有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違反勞動法令的情況。

二、關於資方短少發給「月薪」金額工資,除經勞方同意者外:
(一)勞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至於資方各該月份所短少發給的工資(積欠工資),各該月份的積欠工資(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自各該月份約定應發薪之日起算5年。

三、勞方依上述終止勞動契約者,其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以利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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