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賣方,買方與我購買商品因認知不同想申請退貨,但我們告知僅能更換,故雙方有了紛爭(都是利用MAIL)
故買方寄發存證信件給我,要我退款給他,我收信件後有告知買方請商品寄回給我們檢查,如無問題會給予退款
但買方都無回應,如超過鑑賞期七日後買方亦無回應,則我們還需要無條件給買方辦理退貨嗎?
買方收到商品時間為1/10號,10號當晚即告知要退貨,
12號收到存證信件,於12號當日下午即告知可退貨,但商品須寄回給我們檢查,如無短缺、損毀會直接退款給買方
由於買方是利用網購有七天鑑賞期可無條件退換,故鑑賞期是否為1/10號~1/17號?
買方如都不予理會,直至存證信函期限1個月,這樣我們還需要受理退換嗎?
謝謝
A:
[quote:a3f923469e="陳 先生/小姐"]我是賣方,買方與我購買商品因認知不同想申請退貨,但我們告知僅能更換,故雙方有了紛爭(都是利用MAIL)
故買方寄發存證信件給我,要我退款給他,我收信件後有告知買方請商品寄回給我們檢查,如無問題會給予退款
但買方都無回應,如超過鑑賞期七日後買方亦無回應,則我們還需要無條件給買方辦理退貨嗎?
買方收到商品時間為1/10號,10號當晚即告知要退貨,
12號收到存證信件,於12號當日下午即告知可退貨,但商品須寄回給我們檢查,如無短缺、損毀會直接退款給買方
由於買方是利用網購有七天鑑賞期可無條件退換,故鑑賞期是否為1/10號~1/17號?
買方如都不予理會,直至存證信函期限1個月,這樣我們還需要受理退換嗎?
謝謝[/quote:a3f923469e]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如果您與買方之間的交易,符合本條規定的情況,基本上,買方收到商品後,在七日內以存證信函要求退款,可以解釋為買方以書面通知您解除買賣契約。接下來,買賣雙方應該依照民法第259條的規定「回復原狀」,買方有義務退還商品,賣方也有義務退還價款。如果您已經確實通知買方受理退貨,但買方卻遲遲沒有把商品交給您,那麼,買方就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您也可以寫存證信函給買方,催告買方限期返還商品。
二、其次,依照民法第261條&第264條的規定,原則上,「買方退貨」和「賣方退款」這兩件事情,應該要「同時履行」,用白話來說,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意思(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誰應該先履行義務)。依您所述情形,買方遲未退還商品,而您也並未退還價款,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原則上,您尚無「債務不履行」的情形。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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