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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96條


林OO 發問於 2014-01-22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因某公司欠本公司款項,故本公司將該公司至本公司維修之資產尚作保管,待該公司款項結清予以歸還,但該公司寄存證信函告知本公司。該公司業經法院裁准進行重整程序,而依公司法第296條規定,各項重整債權之行使,應依重整程序為之。依此,  貴我間之重整債權債務關係,依法自應於重整程序中處理。希望本公司能將資產返還,但該公司尚欠本公司款項,那本公司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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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24285f53a="林 先生/小姐"]因某公司欠本公司款項,故本公司將該公司至本公司維修之資產尚作保管,待該公司款項結清予以歸還,但該公司寄存證信函告知本公司。該公司業經法院裁准進行重整程序,而依公司法第296條規定,各項重整債權之行使,應依重整程序為之。依此,  貴我間之重整債權債務關係,依法自應於重整程序中處理。希望本公司能將資產返還,但該公司尚欠本公司款項,那本公司應如何處理。[/quote:424285f53a]

一、 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規定:「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故 貴公司之債權有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

二、 是 貴公司申報重整債權時,應將擔保權之標的物及其價額一併列明,以供重整監督人及法院審查,且留置權得否行使或捨棄、返還擔保物,係受後續關係人會議及重整計畫之拘束。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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