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看到您在前幾篇有關網路批發鑑賞期的解說。
但我想請問,一般批發來講就是"商對商",
今天我已經確定,來我網路平台批商品的顧客都是將商品再銷售出去的店家,
我的這些顧客並不是"最終消費者",
那這樣還會適用於7天猶豫期(鑑賞期)嗎?
A:
您好: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4)台消保法字第 00351 號函,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最終消費。故顧客如由您所設網路平台購入商品之目的在於販售,而非以消費為目的進行交易,難以該當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者,而無法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即鑑賞期之適用。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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