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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持股的掛名董事之相關職責


鍾OO 發問於 2014-01-1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本人受親友所託,目前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零持股的掛名董事(截至目前為只大約2年1個月),
公司總共是三董一監,因為零持股,以及相信親友營運,所以本人並未參與公司的營運,也不清楚公司帳務,

請問:
(1)若我想解除董事一職務,是否是發存證信函到該公司,一旦信函送達即刻生效? 亦或還要有其他的手續?

(2)若在本人擔任零持股的掛名董事期間,萬一公司發生財務狀況,我是否有相關的責任必須承擔?

(3)因為我不清楚目前公司的營運狀況,若在本人解除董事職務後,萬一公司在此之後爆發財務狀況,此狀況為:本人擔任零持股董事期間所產生出來的公司財務狀況,是否會溯及既往?是否有相關的責任必須承擔?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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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f57538b8a="鍾 先生/小姐"]您好:
本人受親友所託,目前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零持股的掛名董事(截至目前為只大約2年1個月),
公司總共是三董一監,因為零持股,以及相信親友營運,所以本人並未參與公司的營運,也不清楚公司帳務,

請問:
(1)若我想解除董事一職務,是否是發存證信函到該公司,一旦信函送達即刻生效? 亦或還要有其他的手續?

(2)若在本人擔任零持股的掛名董事期間,萬一公司發生財務狀況,我是否有相關的責任必須承擔?

(3)因為我不清楚目前公司的營運狀況,若在本人解除董事職務後,萬一公司在此之後爆發財務狀況,此狀況為:本人擔任零持股董事期間所產生出來的公司財務狀況,是否會溯及既往?是否有相關的責任必須承擔?

謝謝您。[/quote:2f57538b8a]

一、 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依「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有關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亦同);次查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監察人不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以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生效要件。準此,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經濟部93、3、22經商字第09302039820號函示參照)

二、 另董事退任應聲請變更登記,否則不可以此對抗第三人。

三、 公司法第193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依來函所詢,如均未有參與決議或有參與決議經表示異議有書面可證者,應無須負責。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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