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在此公司服務一年多。想於年前預告離職。若是在1月28日提出。其中的過年期間與假日是否包含在二十天的預告內呢。謝謝
A:
[quote:c1cb7f3fa1="余 先生/小姐"]您好。本人在此公司服務一年多。想於年前預告離職。若是在1月28日提出。其中的過年期間與假日是否包含在二十天的預告內呢。謝謝[/quote:c1cb7f3fa1]
您好:
根據勞委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6578 號函釋表示:「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來文所示之問題,為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之勞工欲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故依法應提前20日向雇主預告之,該20日預告期間包括年假及例假日。
以上,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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