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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網路拍賣物品與代理商相同,但原廠在大陸使用物品名稱與台灣代理名稱不同,是否違法

網路拍賣物品與代理商相同,但原廠在大陸使用物品名稱與台灣代理名稱不同,是否違法


葉OO 發問於 2014-01-11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有關從大陸地區購買一3C商品,假設名稱為(甲1),為大陸行銷廠牌
但在台灣有代理商且商品名稱為(乙1),兩者為相同物品,僅為名稱不同(外包裝也類似)
請問直接請人從大陸購買(甲1)回台灣並於網路上拍賣是否有觸法
如有觸法 所觸犯法條為何,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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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該行為應無違反商標法之可能
1. 按商標法及目前實務見解,商標法並未禁止於國外購買真品於國內販賣之行為。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得以制止之。(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538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2. 若您從大陸所購買之3C產品,與台灣所代理之產品雖為不同名稱,惟若其代理商於台灣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時,則即構成前述平行輸入之販售行為。惟現行商標法既未禁止,故該行為並無違法之可能。

二、 該行為應無違法公平交易法之可能
1. 按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意見,真品平行輸入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仿冒之規定,且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須視平行輸入業者之行為事實是否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為斷。又平行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故倘平行輸入業者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81年4月22日第27次委員會議可資參照)
2. 若您所進口之商品,並未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且未有利用國內經銷商行銷所造成效應之搭便車行為,應不會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三、 該行為有可能違反專利法之規定
1. 按專利法之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故自國外專利權人購買後於過內販賣之平行輸入行為,若國內代理商對於該專利權有註冊,則對於該平行輸入之行為不但得主張制止,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58條、第96條第1項、第2項可資參照)
2. 查您所進口之商品為3C產品,若國內代理商對該物之專利權有註冊時,則您於大陸購買後於本國販賣產品之行為,則可能構成違法之平行輸入行為,代理商得請求您停止外,亦得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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