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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假計算方式

特休假計算方式


施OO 發問於 2014-01-09 | 台北 |

Q: 請問,我是在99年7月5日到職,在100年度時曾請育嬰假兩個月,預103年2月28日離職,在103年1月1日公司給我的特休假為8天,公司在假單上計算的年資(到102.12.31)是3年4個月,公司的特休計算方式是7*8/12+10*4/12=8,所以特休給8天,請問…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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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在年資計算上,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故從99年7月5日起算,扣除2個月育嬰留職停薪部分,至102年12月31日,年資應為3年3個月多,故公司年資計算應無問題。

其次,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而您的情形,屬於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依法律規定,應有10日之特別休假。故公司特休之計算,參酌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似有討論空間。以上,謝謝。

祝 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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