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公告每月上班的行事曆,卻在公告的休假日要求加班後,又變更為該休假日為正常上班時間,要求沒有上班人員須請假,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該如何改善此類變相苛扣員工薪資的方法
A:
[quote:51d11f3927="s 先生/小姐"]公司公告每月上班的行事曆,卻在公告的休假日要求加班後,又變更為該休假日為正常上班時間,要求沒有上班人員須請假,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該如何改善此類變相苛扣員工薪資的方法[/quote:51d11f3927]
您好:
一、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倘雇主要求員工在休假日加班,並徵得勞工同意者,雇主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即俗稱之假日工資。依來文所示之事實為,休假日已經公告,則勞動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即該休假日已因公告成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在公告後要求勞工在休假日上班,依照上開說明,應加倍發給工資(例如原本日薪1000元,應再多給1000元),不得事後恣意變更該休假日為正常上班日,此一雇主單方變更休假日之行為,未經員工同意,已有違法之虞。
二、關於雇主要求沒有上班人員補辦請假程序,若不辦,則有變相苛扣員工薪資之問題,也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其命其給付,亦得處雇主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遲不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三、關於改善的方式,可透過向任職單位人事部陳述意見或向主管機關告發或向工會反應上開情事,以確保權益。
以上意見,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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