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最近因服務之公司組織改變,將成立一子公司
我所服務的部門部份人員同仁轉任新公司,因公司對於此轉任後的保障之福利說明不清且未徵詢員工意願,就直接給轉任員工離職申請書跟新公司聘僱合約書
因此我對於新舊公司的組織與保障之福利不具信心而提出拒絕轉任選擇資遣之意願,結果公司回不去新公司就留在原公司,並不是沒有給你工作:但我覺得公司也可隨便安插一工作給我然後就讓我自動離職
所以想請問:
1、公司有權利要求所有人皆同意轉任嗎?
2、這樣得情況我們可以選擇資遣嗎?
A:
[quote:d0f3ce5943="楊 先生/小姐"]最近因服務之公司組織改變,將成立一子公司
我所服務的部門部份人員同仁轉任新公司,因公司對於此轉任後的保障之福利說明不清且未徵詢員工意願,就直接給轉任員工離職申請書跟新公司聘僱合約書
因此我對於新舊公司的組織與保障之福利不具信心而提出拒絕轉任選擇資遣之意願,結果公司回不去新公司就留在原公司,並不是沒有給你工作:但我覺得公司也可隨便安插一工作給我然後就讓我自動離職
所以想請問:
1、公司有權利要求所有人皆同意轉任嗎?
2、這樣得情況我們可以選擇資遣嗎?[/quote:d0f3ce594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12049號函指出:「
一、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付資遣費。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惶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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