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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上使用 非"XXXX"做為標題卻遭警告違反商標法


史OO 發問於 2014-01-04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於網拍販售某款商品(非盜版,仿製,設計等皆未抄襲),而於標題上面敘述 非"XXXX"
而拍賣內容皆未提及

而近日卻遭來信聲稱"XXXX"為註冊商標
我這邊初步檢索商標註冊確實是如此
有侵犯著作權之虞已存證交與保智大隊

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商品並非仿製抄襲 而"非XXXX"亦非取其相似型而混淆買方視聽
用意為註明 並不是XXXX

這樣一樣也有觸法之虞嗎?
再麻煩能幫忙回答一下 因為此事有點嚴重影響個人情緒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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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6b065cfeb="史 先生/小姐"]您好
於網拍販售某款商品(非盜版,仿製,設計等皆未抄襲),而於標題上面敘述 非"XXXX"
而拍賣內容皆未提及

而近日卻遭來信聲稱"XXXX"為註冊商標
我這邊初步檢索商標註冊確實是如此
有侵犯著作權之虞已存證交與保智大隊

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商品並非仿製抄襲 而"非XXXX"亦非取其相似型而混淆買方視聽
用意為註明 並不是XXXX

這樣一樣也有觸法之虞嗎?
再麻煩能幫忙回答一下 因為此事有點嚴重影響個人情緒了
感謝![/quote:76b065cfeb]

一、我們先來看一下商標法對於此類型的處罰規定,商標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依題意,所販賣的物品,並非商標權人之產品,所以加以說明,因此有使用到該商標。若目的是在防止消費者混淆,就與上述要件不合。所以說,既非仿冒品,為區隔不同於XXX商品之說明內容,應不至於構成商標之侵害。
三、所述侵害著作權之陳述,是否有有誤會?因為題意內容,是討論商標的侵害問題,並非著作權的問題,除非有涉著作權的內容部份,則又另當別論。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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