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李O 發問於 2014-01-03 | 台中 | 服務業

Q: 煩請教,

我月薪資8萬,前雇主投保19200, 前公司任職約6年.
我於101年時,曾投訴勞保局, 事後勞保局也有回函證實雇主薪資低報,已對前雇主做出罰則.
但,我其間損失6%勞退部分,勞保局 勞工局都表示無法追回.
需我自行找律師委任協調或民事訴訟.

我的問題;
向資方請求賠償, 我要如何正確知道賠償金額的算法?
比如:
a. 其間的薪資6%的正確金額 ? (個人計算也可以嗎? )
b. 其間的利息損失?
c. 精神賠償?
(為其薪資低報問題,1. 已耗2年多找答案. 因勞保局 勞工局當初電詢的建議方式 都不對 也不專業, 勞工局負責諮詢窗口也不熟其勞保局運作 2.為找答案 也需耗目前工作及時間 )

由於,需耗諸多時間.
希望能找到合宜的律師協助協調或訴訟.

我的問題,也麻煩了!
非常感謝!


李應敬上

瀏覽人數:3426
王盛鐸

律師

A:  a. 其間的薪資6%的正確金額 ? (個人計算也可以嗎? )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
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
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
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是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
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
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
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
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
,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
參照)。
請自行依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
之提繳級距,計算差額。

b. 其間的利息損失?
可請求法定年利5%。
c. 精神賠償?
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於法無據。

詳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20號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