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91年進入公司任職,薪資計算錯誤,每月多給約700元,
102年發現計算有誤,現在公司要向我追討近12年來多給的薪資,
請問是否有追溯權之問題,且不是我的問題,這樣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呢?
A:
您好
公司之請求權基礎應為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即對於超過約定薪資部分,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又此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依民法第125條,是15年。亦即,每一次多付的700元,自給付起15年內,該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而91年第一次的給付,至今亦未逾15年,則尚難主張已屆時效,故仍可能追溯至91年。此外,不當得利的成立,滿足法定要件即足,而是否可歸責於當事人,所在非問。所以,縱使多付薪資不是您的問題,但本件恐仍符合不當得利要件。
建議,您可向公司主張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蓋您也不知道700元是多領,且早年之薪資早已用畢,屬於條文所稱之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依法免付返還責任。而與公司進行協議,討論是否可以僅返還一定比例金額。
以上,謝謝。
祝 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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