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員工在
12/3 員工 email 提出要上課事宜要連續請假五天(12/9~12/13),主管勸說此課程與公司政策不符合之由鴂絕。
12/4 員工 email 說明自己已經繳錢,非上不可,願意用特休4天+事假1天請假。
12/5 員工 呈上請假單要請五天事假,主管以課程與公司政策無關之由不准假。
12/9 員工不到職,此時主管才發現員工自改請假單特休4天+事假1(沒說明日期),主管以礦工名義發email給員工告知,希望他可以第二天到職。
12/10 員工持續不到職,主管發簡訊希望他可以隔天到職,並告知如三天未到職將依法辦理。
12/11 員工持續不到職,晚間下班主管發簡訊通知連續礦工三日解除勞雇關係,並請員工12/23來辦理手續與整理自己的東西。
12/12, 12/13 員工持續未到職。
請問資方是否可以依礦工三日不經預告解除勞雇契約?
A:
[quote:84129472ec="陳 先生/小姐"]有一員工在
12/3 員工 email 提出要上課事宜要連續請假五天(12/9~12/13),主管勸說此課程與公司政策不符合之由鴂絕。
12/4 員工 email 說明自己已經繳錢,非上不可,願意用特休4天+事假1天請假。
12/5 員工 呈上請假單要請五天事假,主管以課程與公司政策無關之由不准假。
12/9 員工不到職,此時主管才發現員工自改請假單特休4天+事假1(沒說明日期),主管以礦工名義發email給員工告知,希望他可以第二天到職。
12/10 員工持續不到職,主管發簡訊希望他可以隔天到職,並告知如三天未到職將依法辦理。
12/11 員工持續不到職,晚間下班主管發簡訊通知連續礦工三日解除勞雇關係,並請員工12/23來辦理手續與整理自己的東西。
12/12, 12/13 員工持續未到職。
請問資方是否可以依礦工三日不經預告解除勞雇契約?[/quote:84129472ec]
您好:
一、就事假的部份: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最高法院 97年台上字第13 號民事判決認為: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第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
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
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所以員工事假若不符合請假之手續,仍屬曠職。
二、就特休假的部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認為:
「以勞工向公司請求特別休假,公司依其工作規則倘認該特別休假有妨礙工作,可不予准假,
若公司未有准假,勞工仍執意不前往上班,且連續達 3 日以上,即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適用,
且以同法第18 條規定,公司因此解僱勞工者,勞工不得請求加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所以,
該員工特休假之安排如未與公司協商排定,
且 貴公司之工作規則如規定特別休假妨礙工作,可不予准假,如該休假確實妨礙 貴公司工作之進行,致未予准假,該員之行為就成為曠職。
三、因此,須該員工符合上述曠職事由,且繼續達3日以上時,才可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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