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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戶已收貨,但該司會計以承辦業務已離職為由拒絕付款

客戶已收貨,但該司會計以承辦業務已離職為由拒絕付款


林OO 發問於 2013-12-28 | 高雄 |

Q: 您好
2013年起,A公司業務黃先生陸續向本司訂購產品,總計訂單量超過一筆以上,原為隨單開立一張發票,但自從發生其中一筆訂單產品交貨後,黃先生反應需重新修改規格而退回本司處理,中間陸續重複出貨、退貨重再處理等程序後,即改為月底併開當月所有已出貨訂單之發票。
於9月初出貨時,該筆退修品因已於本司配合的貨運公司貨運單據上註明數量,故未附單據(疑義1);至10月初時,本司未再接獲黃先生需修改該筆產品規格之通知,故直接電洽A司會計確定該筆款項是否可納入10月帳款請款,該司會計蘇小姐回復黃先生已離職,她需去確認該筆資料,本司等至10月底仍未接獲該會計回復,故直接開立該筆帳款發票並隨附該產品規格數量相關明細出貨單寄到該司請款。
後,A司未再向本司訂購產品,但本司會計從未收到A司付的款項,屢次去電該司會計蘇小姐確認,該司會計回復黃先生離職前,她手上只有拿到一筆訂單的發票,只承認該款項,而黃先生離職後,她收到的請款發票一概不認。
請問是否有相關法條以便本司據理力爭向該司回收帳款?
另,"疑義一"中,參照陽昇法律事務所 鄧湘全律師 回復的文章主題: Re: 貨運簽收單可以作為對方已收到貨的憑證 的答案及實際情況如下:
一、所謂簽收單,顧名思義就是指經過對方「簽名確認收受」後所書立之單據,得作為對方收受特定物之證明。 ----但該簽收單上非為黃先生之簽名,應為該司收發部門人員,本司是否需自行連絡該簽名人士,以便向該司會計佐證確已收貨?
二、原則上並以簽收單所載之內容作為事實之認定,若該單據已載明交付對方之貨物明細,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自明。----貨物明細僅載明數量是否也可納入?會不會因資訊太少而有爭議致使無法回收帳款?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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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本上在討論貨款請領的時候,必須看當時定貨人是用誰的名義去處理。基本上有幾種可能,一種是該業務名字,這時候就必須找找這業務要。一種是填公司名義,貨也交貨給公司,那就可以找公司要。比較麻煩的是,業務說是公司要買的,貨直接交給業務,這時候就必須看該業務何時離職?如果離職前已經有一段時間都是這樣運作,而對方公司都沒反對的表示,這時候就有表現代理,如果對方公司有要終止該業務代理公司,就必須發函通知您們說該業務沒有待在公司,請不要繼續出貨等語,如果沒有,您可以依照表現代理的法律關係主張對方公司必須負起責任。以上僅是初步意見,詳細內容仍須面談審閱相關文件後,始能正確分析。


[quote:47ef4d0e34="林 先生/小姐"]您好
2013年起,A公司業務黃先生陸續向本司訂購產品,總計訂單量超過一筆以上,原為隨單開立一張發票,但自從發生其中一筆訂單產品交貨後,黃先生反應需重新修改規格而退回本司處理,中間陸續重複出貨、退貨重再處理等程序後,即改為月底併開當月所有已出貨訂單之發票。
於9月初出貨時,該筆退修品因已於本司配合的貨運公司貨運單據上註明數量,故未附單據(疑義1);至10月初時,本司未再接獲黃先生需修改該筆產品規格之通知,故直接電洽A司會計確定該筆款項是否可納入10月帳款請款,該司會計蘇小姐回復黃先生已離職,她需去確認該筆資料,本司等至10月底仍未接獲該會計回復,故直接開立該筆帳款發票並隨附該產品規格數量相關明細出貨單寄到該司請款。
後,A司未再向本司訂購產品,但本司會計從未收到A司付的款項,屢次去電該司會計蘇小姐確認,該司會計回復黃先生離職前,她手上只有拿到一筆訂單的發票,只承認該款項,而黃先生離職後,她收到的請款發票一概不認。
請問是否有相關法條以便本司據理力爭向該司回收帳款?
另,"疑義一"中,參照陽昇法律事務所 鄧湘全律師 回復的文章主題: Re: 貨運簽收單可以作為對方已收到貨的憑證 的答案及實際情況如下:
一、所謂簽收單,顧名思義就是指經過對方「簽名確認收受」後所書立之單據,得作為對方收受特定物之證明。 ----但該簽收單上非為黃先生之簽名,應為該司收發部門人員,本司是否需自行連絡該簽名人士,以便向該司會計佐證確已收貨?
二、原則上並以簽收單所載之內容作為事實之認定,若該單據已載明交付對方之貨物明細,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自明。----貨物明細僅載明數量是否也可納入?會不會因資訊太少而有爭議致使無法回收帳款?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謝謝[/quote:47ef4d0e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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