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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遺失物拾得問題?

遺失物拾得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13-12-19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有關遺失物拾得,依法條規定第803條規定--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請問上面的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的定義,有包含一般的公司行號嗎?
也就是如果是一般公司行號撿到錢,可以自行公告招領,還是只能交給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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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問題一部分,參酌民法第803條之修法理由:「凡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者,事實上向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報告並交存其物,由其招領較為便捷,且具實益,爰增列但書規定,由拾得人自由選擇報告並交存其物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

亦即由修法理由可知,得選擇報告於上開機關之目的,乃因此舉便利招領遺失物。故依此意旨為條文之觀察,條文所稱之機關、團體等語,解釋上應包含一般之公司行號。蓋於公司內部撿到遺失物,若可交由公司管理機關依既有公司內部資訊管道為招領,不僅便捷,且短時間內尋獲遺失人的可能性甚大,符合修法理由所欲達到追求之目的。故解釋上應採肯定論。

就問題二部分,參酌民法第803條第2項:「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之規定及上述問題一之內容,應可向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報告,將物交存,由公司管理機構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而達迅速招領目的。故解釋上應可自行公告招領,不以交給警局為限。

以上,謝謝。

祝 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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