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對方為專營機場接送服務,因加錯油造成車輛損耗進廠維修,維修期間要求加油站需支付營業損失,及該名司機因無車可開期間薪水。
1、請問營業損失是指該公司的營業淨額嗎?
2、司機因此無法上班,薪資是由我們加油站方該負責的嗎?
A:
你好:
因加錯油造成對方公司車輛損耗進廠維修,維修期間要求加油站需支付營業損失,所謂的營業損失是指該輛車這幾天之預定營業額扣除成本(如油錢、過路費等),並非指該公司的營業淨額。司機如為該公司僱用,因無車可開期間的薪水應由加油站支付,但如司機為承攬或外包,公司既未派工作即不用付薪水,就不能要求加油站賠償。所以可要求該公司提出相關証據再決定賠償金額。
A:
您好
問題一部分,今貴公司加錯油造成車輛損耗,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即因過失未注意而不法侵害對方之財產權—即車輛完整性,並造成損害,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今所受損害之填補,應指車輛之維修費用。而對方所指之營業損失,應屬「所失利益」,即若未受侵害下,該車輛按照既定規劃所能帶給對方之收益而言,故應非指對方全公司之營業淨額,而應以該車輛平均每日所能帶來之收益,乘以維修日數,即為對方所失利益。
又依民法第216條之一:「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今對方於車輛維修期間,雖無法使用車輛以營業,受有損失,惟於該維修期間,車輛亦因此無庸定期加油,則此對方減少之油費支出,即上述條文所稱之「並受有利益者」,故所需支付之營業損失,應可扣除對方免於支出的油費部分。
問題二部分,今司機因車輛維修無法上班,所造成之營業損失,係可歸責於加錯油所導致,故此部分之「所失利益」貴公司恐需負責。而理由及計算方式則如問題一所述。
以上,謝謝。
祝 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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