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委託A公司協助製造樣品,所有設計圖面(2/3D)為我司設計提供,但未跟A公司簽署保密條約,且支付A公司所要求製造樣品金額.
爾後我司在一本採購指南上看見B公司型錄與我司產品外關相似度達90%以上,但無我司商標(已可造成消費者混淆程度).
而採購指南必須在每年5月各廠商將型錄交予,才能按期刊出,所以可認定B公司必須再5月份前有實體產品,但我司委託A公司產出樣品時間於3~4月份之間並未將產品外流交由第三方協助製造,我司確認只交予A公司圖面,但B公司為何會有,這就是令我司懷疑是否為A公司洩漏給B公司.
我司發現後主動聯絡A公司,但A公司矢口否認有洩漏之行為,並表示不認識B公司.
連絡B公司,B公司回應當時為國外客戶在3~4月提供實體樣品委託B公司產出2/3D圖面製造,但B公司負責人承認並無經過他口中所謂的客人同意就拿來刊登成為自己公司的商品販售,並且拒絕提供口中該客人的資料,後續B公司負責人表示自己願意不再生產.
經透過第三方查證A/B公司互為相識並且有合作關係,並非如A公司所說互不相識,所以可合理懷疑A/B公司極有可能在同時間就將我司商品計畫性仿造.
而B公司所提供之生產時間點與無法交代來源及推拖之詞和虛心表現,無法將一切行為合理化與正當性,代表B公司極有可能為竊取我司之設計.
現階段我司有幾項保護措施沒做
1. 未與A公司簽暑保密協議
2. 我司無申請商品外型保護
是否我司能主張
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24條以及主張商業秘密法作為維護我司權益之依據?
A:
您好,
若貴公司商品之外觀已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識且足以辨識之表徵,此時可有公平交易法第20條、21條之適用。再者,若B公司抄襲貴公司之商品外觀有下列三種情形:(1)該項抄襲是否達「完全一致」或「高度近似」之程度;(2)抄襲人所付出之努力成本與因而取得之競爭優勢或利益之關聯性及相當性;(3)遭抄襲之標的於市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占有狀態。則此時亦有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適用。
至於有無營業秘密法之適用,因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因此純就商品外觀而言,一般來說較難以適用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此外,若貴公司之商品外觀並非純粹實用性之設計,而具有藝術性及精神上美感的創作時,此時或有著作權法之適用,B公司可能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虞。惟此部分必須視貴公司商品外觀之設計而定,並非絕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併此敘明。
以上意見,僅供參酌。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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