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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歇業後需要對職災員工負那些責任?

歇業後需要對職災員工負那些責任?


林O 發問於 2013-12-02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將於年底歇業,有一員工在半年前工廠作業時受傷,目前傷口已癒合並持續復健中,若公司歇業後薪資或醫療費用還有需要繼續支付的義務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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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職災補償部分:
(一)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訂有明文。
(二)是以,如勞工於工作時受傷,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即應補償該勞工於受傷後之必要醫療費用,若 貴公司係按月給付醫療費用,亦應於歇業前,評估員工後續所需之必要醫療費用一次支付之。

二、歇業雇主之責任:
(一)雇主應於一定期間之前預告勞工: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第1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從而, 貴公司應於一定期間之前,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二)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按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是以,如 貴單位預計於年底歇業,即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三、以上意見謹供參考,仍需依具體個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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