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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判的意思


黃OO 發問於 2013-11-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各位大律師您好!

想請教: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各款執行名義,

其中第二款假扣押之裁判,是什麼意思?

1.是指假扣押裁定嗎?

2.還是指以假扣押而進行的訴訟所得之判決?

因為關乎到刑法第356條所稱之執行名義

如果是2的話,那僅取得1,是否不構成刑法第356條侵害債權所稱之執行名義,

謝謝。

瀏覽人數:2060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刑法第356條損害詐權罪中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包含取得假扣押裁定在內。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時間,已在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之後,且有違犯該條規定的犯罪故意,還是有可以成立該條犯罪的,並不一定要等到聲請假扣押裁定的本案訴訟判決債權人勝訴判決,才算符合該條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犯罪構成要件。

林達傑律師


參考資料:

司法院民國 73 年 09 月 05 日(72)廳刑一字第 817 號座談會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某乙既已取得對某甲之假扣押裁定,該裁定即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執行名義,某甲於其簽發之支票退票後,將其所有土地虛偽移轉登記與丙,其有毀損債權之故意甚明。 (如確無犯罪故意,自當別論) 其移轉土地之時間,係在乙取得假扣押裁定之後,自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相當,如經合法告訴,應論以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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