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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不合理要求退貨


劉OO 發問於 2013-11-26 | 新竹 | 服務業

Q: 消費者於店面購買鞋子,當下皆有試穿並檢查有無瑕疵。
購回後數日以鞋子只穿過幾次就開口笑為由要求更換全新鞋子或退貨。
鞋子已經穿過有使用過痕跡,店家願意負擔維修費用將鞋子維修到好,消費者卻執意提出不合理要求,並以7日鑑賞期為由告至消基會要求退貨。請問店家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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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f48d7a3f3="劉 先生/小姐"]消費者於店面購買鞋子,當下皆有試穿並檢查有無瑕疵。
購回後數日以鞋子只穿過幾次就開口笑為由要求更換全新鞋子或退貨。
鞋子已經穿過有使用過痕跡,店家願意負擔維修費用將鞋子維修到好,消費者卻執意提出不合理要求,並以7日鑑賞期為由告至消基會要求退貨。請問店家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quote:1f48d7a3f3]

您好:

一、民眾俗稱的「七日鑑賞期」,其實應該是指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由法條規定可知,基本上,僅有郵購或訪問買賣可以適用「七日鑑賞期」,除此之外的交易型態,應該沒有適用的餘地。
二、因此,您可以將相關法律規定提示給消費者觀看,告知消費者「實體店面交易並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訊息。至於鞋子是否有瑕疵、是否應由店家負責維修等問題,就依店家自身的規定,或是與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妥善處理即可。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就會回歸民法上的「商品瑕疵擔保責任」,在商品確實有瑕疵的前提下,商家才應該負責。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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