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戶取消訂單

客戶取消訂單


紀OO 發問於 2013-11-22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是從事機械零件加工生產製造商,都依客戶圖面加工生產,有客戶取消訂單問題請教!
我的客戶去年2012/9/20以傳真方式下採購單,約定交貨日期為10/5日,在該產品皆已生產完畢準備出貨時,突然通知暫停出貨,因客戶的國外客戶庫存太多須暫緩出貨,後續出貨日期待客戶通知,這期間也不斷與客戶進行交期確認,但給的答案都是還在跟國外客戶確認,客戶公司也積壓很多的庫存,請我們等通知,直到最近再次跟客戶確認何時可出貨,客戶公司採購小姐很不耐煩地回答,不然已訂的貨品不要了,要直接取消訂單,那我們應如何確保我們的權益,且從下單到現在也一年又二個月了,真不知如何是好.
期待您的回覆,告知該如何處理!
感恩!
紀登彰 2013/11/22

瀏覽人數:4422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 「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受領遲延者,其原有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並未因而歸於消滅。故他方當事人於其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者,仍非不得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除他方當事人應為之給付,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免其給付義務者外,法院仍應予以斟酌,如認其抗辯為有理由,應命受領遲延之一方當事人, 於他方履行債務之同時,為對待給付。」參最高法院100年台上143號判決。因此台端可於交付之同時要求對方給付貨款。
二、 又按「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條但書定有明文,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367條所明定,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據以解除契約。是以台端可據此請求解除契約。
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需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適用。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